關于印發《紹興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 2020-04-21 來源: 浙江理工大學紹興生物醫藥研究院
紹市科〔2019〕51號
各區、縣(市)科技局,市級有關單位: 《紹興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6月10日
紹興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規范科技創新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省、市科研信用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項目的指南編制與咨詢、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等管理與實施等全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市科技管理部門對市級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遵守承諾、履行約定義務、遵守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并據此對各類責任主體進行的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事項的申報人員、承擔人員、評審評估咨詢專家等自然人,以及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法人和機構。 第五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強化監督、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六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科研誠信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評價標準,記錄評價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對失信行為采取相應限制措施,處理相關責任主體提出的申訴。 第二章 失信行為認定 第七條 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科研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犯罪,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八條 責任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市級項目管理規定,未按規定簽訂項目合同書,及未按合同書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等。 2.承擔的項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項目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合同約定任務的。 3.無正當理由未能通過項目驗收或者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等。 4.違反回避制度,泄露相關信息,影響項目公開公正評審的行為。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和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未及時履行項目合同書相關責任造成項目逾期未實施、驗收;發生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未及時報告等。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退回應退項目結余經費。 3.不主動回避與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利益關系。 4.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混亂、影響科技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九條 責任主體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 2.在申報或實施中存在抄襲或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項目成果造假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的行為。 3.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項目合同書,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5.故意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對咨詢評審結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6.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等權利索賄、受賄的行為。 7.其他違紀違法及科研不端,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和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或管理服務事項等。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相關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3.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4.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5.在科技管理服務中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數據、出具虛假結論或報告。 6.利用評審、評估、驗收等權利獲取不正當利益。 7.其他違法違紀違規或違反委托合同約定,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懲戒 第十條 對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申報人員、承擔人員等,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2年內取消其市級項目申報和立項資格。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列入失信“黑名單”,5年內取消其市級項目申報和立項資格,終身取消其市級科技評估評審咨詢專家資格。 第十一條 對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評估評審咨詢專家,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1年內取消其科技評估評審咨詢專家資格。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列入失信“黑名單”,終身取消其市級科技評估評審咨詢專家資格;5年內取消其市級項目申報和立項資格。 第十二條 對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申報單位、承擔單位,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2年內取消其作為第一承擔單位的項目申報和立項資格。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5年內取消其項目申報和立項資格。 第十三條 對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科技管理服務機構,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被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責成其限期整改,并及時報送整改結果情況。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不整改的,2年內不得承擔市級科技管理中介服務事項。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5年內不得承擔市級科技管理中介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主體發生失信行為的,視情況給予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信用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在項目申報、合同簽訂、驗收及參與項目管理、評審和驗收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都應當出具書面的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失信行為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由其提出申請并經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七條 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與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推進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實行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十八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科研失信行為的投訴、舉報等相關工作。 被投訴、舉報的對象為自然人的,由其所在單位對涉事對象和行為開展調查,出具調查報告;被投訴、舉報的對象為單位的,由其歸口管理單位對涉事對象和行為開展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市科技管理部門對調查情況進行核實,并據此記錄失信行為和信用評級。 第十九條 被列入失信名單的責任主體可通過履行義務、彌補損失等途徑修復信用,由責任主體的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市科技管理部門核實后決定是否將其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二十條 對市科技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責任主體,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市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訴,超過時間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對科研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及其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級其他科技專項、創新團隊和企業研發中心、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平臺(載體)的申報、評估、認定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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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