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科技強省和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加快集聚海外優秀留學人才,為建設創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撐,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決定》(浙委〔2004〕2號)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決定實施浙江省“錢江人才計劃”。
第二條 “錢江人才計劃”主要擇優資助近期回國來浙江工作和創業的海外留學人員及團隊。主要資助對象為:
(一)來浙江從事科技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二)應聘來浙江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工作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三)來浙江講學或進行咨詢服務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四)其他特殊急需引進的留學人員及團隊。
第三條 “錢江人才計劃”資助資金主要在省“人才強省”戰略專項資金和省科技廳相關科技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四條 資助資金的主要用途為:
(一)科技創業、科研開發、教學、文化藝術創作等研究費用,包括:設備購置、能源材料(試劑)、分析測試、人員勞務、會議及調研、資料印刷、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二)申請項目(科技創業類)的貸款貼息;
(三)其它相關費用。
第五條 “錢江人才計劃”按照科技創業(A類)、科研開發(B類)、社會科學(C類)和特殊急需人才(D類)4類項目進行申報和資助。
第六條 科技創業(A類)主要資助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攜科研成果自主創辦科技型企業,包括專利技術的產業化研究和后續技術研發工作等。
第七條 科研開發(B類)主要資助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進行科研開發。
第八條 社會科學(C類)主要資助社會科學(包括文化、藝術、新聞、經濟、法律、體育等)領域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的工作啟動、來浙講學(教學)或進行咨詢服務和自主創業等。
第九條 特殊急需人才(D類)主要資助我省急需引進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回國人員的工作啟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成立浙江省“錢江人才計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計劃的組織實施,并監督資助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工作小組下設兩個“錢江人才計劃”管理辦公室,分別設在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科技廳人事處。管理辦公室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評審、項目遴選、組織驗收等)和各類資助資金的管理,定期向工作小組報告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者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通過政府人事部門的留學人員資格認定;
(二)新近回國來浙江工作或創業一般不超過3年;
(三)具有本省戶籍或政府人事部門核發的留學人員工作證(應邀來本省講學或進行咨詢服務的留學人員除外);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五)申請項目的執行年限必須在申請者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內。
第十三條 申請科技創業(A類)資助人員,其企業須通過相關部門留學人員企業資格認定,并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持有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急需開展產業化研究或后續技術研發;
(二)申請資助人員須在其創辦的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高級管理職務。
第十四條 申請科研開發(B類)資助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在國內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校、科研機構連續工作學習1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三)在國內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知名公司(企業)從事技術研究或合作研究,且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留學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社會科學(C類)資助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
(二)具有碩士學位,并被聘任為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我省文化藝術院團被聘任為二級導(演)員、二級美術師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創辦文化產業類經濟實體的留學人員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相關專業5年以上工作經歷,且在其創辦的經濟實體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高級管理職務。
第十六條 特殊急需人才(D類)資助將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導向和人才發展規劃,另行公布申請條件。
第十七條 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來浙江自主創業,或我省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可不受學歷、經歷等條件限制。
第十八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提供實驗設備等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保證申請者集中精力和時間從事本計劃資助項目的工作。
第十九條 優先資助所在單位、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當地政府部門匹配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章 申 報
第二十條 “錢江人才計劃”采取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當地人事、科技部門逐級審核,各市、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擇優推薦,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專家評審,工作小組核準,發文公布的方式進行遴選。
第二十一條 “錢江人才計劃”A、B類項目常年申報,常年受理,每年7月份集中評審。C、D類項目每年申報評審一次,由省人事廳發布通知。
第二十二條 A、B類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報送申請表并行的方式,C、D類項目申報實行書面報送申請表的方式。
(一)A、B類項目網上申報采取在線填報方式。申請者通過省科技廳外網的網上申報系統申報“錢江人才計劃”。完成網上申報后,申請者還須報送簽章齊全,與電子版內容完全一致的紙質項目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報告。書面材料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一致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二)C、D類項目的申報,申請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寫項目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報告,簽章齊全。
第二十三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請者的基本情況和申報內容進行審核,由各市、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擇優向管理辦公室推薦。其中:申報A類、B類資助的,由各市科技部門商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科技廳人事處;申報C類、D類資助的,由各市人事部門商同級科技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省直、中央部屬在浙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按項目類別分別報省科技廳、省人事廳。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四條 對各地、各單位上報的申請者,由管理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后,組織省內外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通過初評的申請者參加項目復評或答辯會(見面會),本人不參加復評的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六條 通過項目復評的申請者,由管理辦公室報工作小組核準后,同時通過省科技廳外網和浙江人事編制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后的入選者,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公布。
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助經費一次核定,根據需要一次或分年度撥付,并由管理辦公室與入選者所在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資助經費的使用和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的執行年限一般為2至3年,項目完成后,入選者應在規定時間按要求提交總結報告和項目資助預算執行情況表等資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管理辦公室驗收。
第三十條 “錢江人才計劃”入選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截留、轉讓或挪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患病、調離崗位等情況影響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選者及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合同中止或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如發現入選者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管理辦公室核實后,將撤消其入選資格,追回資助經費,取消其今后本計劃的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