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印發
時間: 2020-07-30 來源: 浙江理工大學紹興生物醫藥研究院
近日,浙江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浙江省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 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8〕43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高水平推進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下簡稱“綜合體”)的功能是集聚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標準信息、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創業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創新資源要素,強化創新、深化服務,為提升塊狀經濟和現代產業集群產業鏈現代化水平提供全鏈條服務。 第三條 綜合體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高校院所及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業施策。支持各地打破部門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發展改革、經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商務、金融等各類服務產業的創新資源,按照“政府搭平臺、市場化運作”的要求,構建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的工作推進機制,省級負責綜合體頂層設計和面上推動,指導各地抓好建設。市縣負責抓好綜合體建設各項工作落實。 (一)省科技廳發揮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作用,做好牽頭抓總工作,負責綜合體的總體布局、申報創建、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等省級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綜合體建設的業務指導與服務。 (三)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資金的預算安排,指導并參與綜合體的考核評價等工作。 (四)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綜合體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堅持產業需求導向、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準確把握綜合體的建設定位、功能、要求和內涵,不斷提升綜合體建設推進的時效度、與當地實際的匹配度、創新資源的集聚度、與產業結合的緊密度、科技成果轉化的通暢度、創新全鏈條的協同度。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 申報建設綜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特色產業集聚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產業配套能力、市場競爭力,中小企業量大面廣,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創新與服務需求迫切,能夠培育一批龍頭企業或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形成龍頭骨干企業與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融通的完整產業鏈條。 (二)在產業公共創新和服務方面具有較好工作基礎。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設與整合融合科技創新服務、檢驗檢測、中小企業服務、知識產權服務、人才服務等公共服務載體,引進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創新載體,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務,完善產業創新鏈與服務鏈,為產業集群培育提供全鏈條、綜合性創新服務。 (三)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堅持政府有為、市場有效、企業獲益,建設思路、建設主體明確,運行機制科學合理。具有較完善的建設規劃,發展目標明確、路徑清晰、重點突出,規劃科學合理,政策舉措有力。強化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服務,將其作為高新區、科技城、特色小鎮、小微園區的核心要素來打造。 (四)綜合體的建設運營單位,要具備較強的創新服務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懂科技、懂產業、懂市場、懂管理、懂運營。以政府牽頭的建設運營單位,要注重發揮市場化機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龍頭企業牽頭的建設運營單位,要注重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做好公共創新服務;以高校院所牽頭的建設運營單位,要注重突出服務產業創新,完善產學研用緊密協同機制。 第六條 綜合體原則上定期申報、集中評審。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各市、縣(市、區)通過浙江科技大腦在線填報建設方案等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經所在地政府審核后,由設區市政府書面向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限額推薦。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中的指標、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如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且市、縣(市、區)2年內不得再行申報,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八條 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綜合運用實地評估、專家評審、部門聯審等方式,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九條 綜合體分為創建和培育兩類。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綜合考慮設區市推薦、產業分布、地域分布等,擇優提出年度創建和培育名單,報請省政府審定。上年度已列入培育的綜合體,綜合運用實地調研、第三方評估、考核評價等方式,擇優確定培育轉創建的名單;連續兩年培育未轉創建的,不再作為培育綜合體。 第十條 報請省政府同意后的創建或培育名單,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等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發文。 第十一條 建立約束和倒逼機制,對相關產業集群三年內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環保責任事故、?;锾幹貌涣虮画h保督查查實存在問題的市、縣(市、區),不予支持建設綜合體。 第十二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獲得省政府科技創新督查激勵的設區市、傳統塊狀經濟影響力大、現代產業集群引領力強、實施長三角一體化戰略成效明顯的市、縣(市、區)和26個加快發展縣建設綜合體。 第三章 考核與評價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綜合體實施年度績效評價和建設期滿考核,對支持綜合體建設的省財政資金按規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年度績效評價每年開展一次,凡列入創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綜合體均要參加。年度績效評價以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分類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以績效評價指標得分進行排名,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一)年度績效評價總分為100分,分為“體制機制創新、創新能力指數、服務能力指數、產業競爭力提升、帶動區域創新”5個一級指標,具體得分由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方式確定;另設“特色亮點工作”作為加分項,獲得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者綜合體建設經驗在省內外推廣應用,每項2-3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二)分類評價。根據農林牧漁、傳統塊狀經濟、現代產業集群、現代服務業等不同產業特征開展分類評價;按照綜合體建成、創建、培育等不同的建設狀態,統一賦分分類排序。 (三)各類(建成、創建、培育)年度績效評價排名末10%且未能完成申報書明確的階段性建設任務的綜合體,予以黃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約談;連續兩年黃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綜合體名單,視情全額追回省財政專項激勵資金。 年度績效評價排名前30%的培育類綜合體,第二年直接轉為創建類。 第十五條 在綜合考慮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和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基礎上,開展創建類綜合體建設期滿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六條 綜合體考核數據由申報市、縣(市、區)等負責提供,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在考核評價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對其“一票否決”,年度績效評價給予黃牌警告,建設期滿考核為不合格。 第四章 資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七條 深化完善財政專項競爭性資金支持方式,原則上對創建類綜合體所在市或縣(市、區)(不含寧波),省財政資金采取事前支持和績效獎勵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時根據綜合體的具體情況體現差異化,具體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八條 對列入省級創建名單的綜合體,給予其所在市或縣(市、區)最高2000萬元省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結合相關市、縣(市、區)傳統塊狀經濟、現代產業集群綜合體“全覆蓋”以及整體工作推進情況,根據省級綜合體建設期滿考核情況,予以績效獎勵或追回資金。 (一)按照考核“優秀”每家不超過500萬元、“良好”每家不超過300萬元,給予其所在市、縣(市、區)績效獎勵??己恕皟炐恪钡木C合體占比不超過20%。 (二)對建設期滿考核“不合格”的省級綜合體,不再列入創建名單,并全額追回省財政資金。 (三)2018-2019年已獲得省財政資金支持的綜合體,建設期滿考核為“合格”以上的不再予以獎補;建設期滿考核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級綜合體建設名單,同時全額追回省財政資金。 第二十條 省財政資金要重點用于綜合體建設,也可用于本區域的科技研發支出,但不得用于樓堂館所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或人員工資、福利、獎勵等。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綜合體在運行過程中如遇建設運營單位變更等重要事項調整的,需報請市、縣(市、區)政府同意后,書面函報省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地認真總結綜合體建設經驗,在政府引導推動、公共平臺提升、龍頭企業帶動、多元主體協同等創建做法基礎上,積極探索新的建設與運行機制,及時總結成功做法,為全省提供經驗。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可研究制訂市級、縣(市、區)級綜合體管理考核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導則》(浙科改辦〔2017〕2號)、《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財政專項激勵資金競爭性分配方案(試行)》(浙科發條〔2018〕30號)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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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