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紹興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 2020-08-24 來源: 浙江理工大學紹興生物醫藥研究院紹市科〔2020〕45號
各區、縣(市)科技局,市級有關單位:
現將《紹興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8月17日
紹興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下簡稱“綜合體”)建設實效,根據《浙江省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管理考核辦法(試行)》(浙科領辦〔2020〕3號)、《紹興市科學技術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的意見》(紹市科〔2019〕7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紹興市范圍內已列入省級創建、培育或市級備案半年以上的綜合體,納入本辦法考核評價。
第三條 堅持產業需求導向、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不斷提升綜合體建設推進的時效度、與當地實際的匹配度、創新資源的集聚度、與產業結合的緊密度、科技成果轉化的通暢度、創新全鏈條的協同度。
第二章 考核評價
第四條 考核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建設推進、創新能力、服務能力、產業競爭力等方面,根據各指標完成情況實行排名賦分。另設“特色亮點工作”作為加分項,獲得市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者綜合體建設經驗在省內外推廣應用的,可予以加分。具體評價標準參見《紹興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考核評價指標》(附件)。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優秀的比例不超過20%,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綜合體考核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定。考核評價結果經公示后公布。
第七條 當年已參加省級綜合體績效評價的,可不再參加市考核評價,并將省績效評價結果視同市考核評價結果。
第八條 綜合體考核評價數據由建設運營單位負責提供,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做好督促指導。如存在無故不參加考核評價、考核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科研誠信等情況的,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九條 綜合體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創新型城市建設暨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
第十條 對考核評價優秀的綜合體,市、區(縣、市)兩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科技項目立項、科技資源安排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并由屬地政府給予每家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當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綜合體,由所在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綜合體建設運營單位進行約談;對連續兩年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市級備案綜合體,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